案情:
2005年6月,甲某在北京承揽了某区办公楼的装修工程。雇用同村的乙某等多人进行装修,乙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断裂,不幸坠地身亡。事后,甲某和乙某的家属在村委会及亲属的调解下,双方签署了《死亡赔偿协议》,由甲某一次性给付乙某家属3万元作为赔偿款,而乙某家属不再追究甲某的责任。村委会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后乙某的家属认为赔偿金额太少而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1、乙某(死者)与甲某是否形成了雇用关系;
2、甲某与乙某家属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调取的证据:
1、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安装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某负责工程的承揽,构件的运输,提供工具及零部件,并进行技术指导;乙某只提供劳务。
2、某经营户与某区发包方就办公楼装修工程的合同一份。而代表某经营户签字盖章的正是甲某。
3、在当地工商局查询得知:某经营户就是甲某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在甲某与乙某家属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上代表乙某家属签字的竟然是乙某未成年的儿子(乙某的爱人是个双目失明的残疾人)。
律师代理意见:
一、死者乙某与甲某形成了雇用关系。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乙某与甲某的关系完全符合雇用关系的特征。并且,某区的发包方是与甲某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签订的装修合同。其装修费用也是发包方付给甲某后由甲某给付死者乙某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死者乙某与甲某形成了雇用关系。
二、《死亡赔偿协议》无效。
虽然甲某在事后给付了死者家属3万元赔偿金,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并有村委会的盖章确认。但是代表乙某家属在协议上签字的是乙某的儿子,年仅十四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认定此《死亡赔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甲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三十万元。
办案小结:
在最初办理此案时,担心甲某的偿还能力问题,故在立案时,曾把某区发包方一并列为被告。理由是发包方把装修工程发给没有装修资质的甲某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包方明显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