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某与乙某同是江苏省睢宁县某村人。甲某在北京朝阳区某地经营汽车修理部(无营业执照)。乙某自2004年春节后在甲某的汽车修理部作学徒(没有书面合同),甲某管吃住。
律师前期调查工作:
接受乙某及家属的委托后,律师到事发地调查得知:甲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没有无营业执照,设施简陋且长期堆满了废轮胎、棉纱布、机油和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修理部白天经营晚上就成为乙某等几名学徒工的宿舍,事实上乙某等几名学徒工的人身安全长期处在极度危险之中。甲某作为雇主没有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及休息的环境。是导致乙某烧伤的根本原因,甲某应该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甲某在乙某住院仅23天且病情尚未稳定时,多次以“徐州离家近有人照顾而在北京无人照顾”为由,强行要求乙某转到徐州某医院治疗。并写下书面材料,保证转到徐州后的一切经济费用由其承担。但转院后甲某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乙某家属卖掉粮食东凑西借也只维持了33天,后因无钱支付医疗费只能转到家乡的卫生院继续治疗。
庭审情况:
庭审中律师出具了如下证据:
1、乙某住院的病例材料(相关单据上有甲某的签名),乙某住院的医药发票及家属车票、住宿费等开销票据;
2、朝阳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发生原因、及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3、甲某在要求乙某转院时写下的书面保证书一份(内容大致意思是转院后的一切经济费用由甲某承担);
4、乙某被烧伤后伤情照片及火灾事故现场的照片;
5、当事人乙某自己及工友的书面说明;
庭审中甲某主张:
1、火灾是乙某睡觉时吸烟而引起的,所以因烧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该由乙某自行承担,。
2、此汽车修理部是甲某与乙某共同出资经营的,乙某是合伙人而非员工,所以不能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主与雇员的相关条款来处理。
3、关于保证书中“转院后的一切经济费用由甲某承担”的内容是在尚不知火灾原因的情况下写下的,现在主张无效。
律师反驳:
1、甲某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乙某吸烟引起的,而且朝阳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发生原因、及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中也证明火灾不是乙某吸烟引起的。
2、乙某2004年春节后到甲某的汽车修理部作学徒时,还是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境贫寒且从未接触过修理工作,怎么可能和甲某共同投资经营汽车修理部。更何况乙某及其工友的书面材料,都证明乙某是作为学徒工的身份在修理部工作的。
3、甲某主张保证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甲某应该为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支持了乙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甲某承担乙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办案小结:
乙某被烧伤后,因为医药费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从而导致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也就无法来北京进行伤残鉴定。为了能尽早拿到赔偿费用进行后续治疗,律师同乙某家属协商后,申请法院先解决现有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伤残赔偿金及后续医药费等以后病情稳定后另行起诉。申请得到法官的认可,判决很快就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