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秀律师亲办案例
是债务转移还是担保
来源:李红秀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11
浏览量:997

案情:

20054月,甲某在某区承包了建筑项目,因建筑工地施工需要,甲某与乙某签订一份钢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某租用乙某十块钢板,租期3月,租金共计50000元。乙某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将租赁物交付给甲某使用。

20058月,乙某找甲某进行结算,甲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只结算了部分款项,并写下一份23000元的欠条。

200512月,乙某找甲某结算余款,甲某就让其朋友丙某在23000元的欠条上写下了“丙某愿意在20063月前还款”的字样并交给乙某。20064月,乙某就拿着欠条找到丙某要求还款。丙某及甲某相互推托不还款。乙某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法庭上甲某承认23000元的欠条是自己租用乙某的钢板而未付租赁费所产生的,但其又辩解说:欠条上有丙某的签名及还款期限,就证明23000元的债务已经过乙某的同意转让给了丙某,乙某就应该找丙某要钱,而他就没有还款的义务了。丙某辩解说:名字是随意写上的,不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就算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是一般担保,只在甲某无力还款时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乙某将租赁物及时进行了交付,甲某使用租赁物后未付清租赁费而引起该纠纷,因此甲某应负偿还义务。事后丙某在23000元的欠条上签名并明确还款日期,乙某当时也予以认可。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转让之规定,应该认定丙某签名并明确还款日期的行为属于债务转让,丙某对该23000元的欠款应负偿还义务。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判令丙某偿付23000元欠款。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办案小结:

本案案情简单,是一件很普通的经济纠纷。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一是债务转让的法律关系。当然本案的关键是:丙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1、丙某辩解说其签名是一般担保人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观定,担保人签名要么在“担保人一栏”处;要么签名时写明“担保”字样。但本案所涉的欠条上并没有“担保”字样,丙某的签名也不在“担保人一栏”处,所以丙某的辩解是不成立的。

2、假设丙某只是在欠条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写明确的还款日期,也许其只会成为共同债务人从而承担部分还款责任。但是丙某不仅签下了自己的大名还明确还款日期,这就符合了《合同法》关于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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